(2015)融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黎昌英与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昌英,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黎昌英,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黄千顷。申请执行人黎昌英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0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昌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黎昌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品光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闽0181执581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厂房内的现存机械设备。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闽0181执581号劳动争议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决(2015)094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