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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肖永琼诉李能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琼,李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3民初493号原告肖永琼。被告李能才。原告肖永琼诉被告李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李能才下落不明,需等到被告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能才下落不明,需等到被告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琼撤回起诉。诉讼428元,退还原告肖永琼。审判员  张自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