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肖永琼诉李能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琼,李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3民初493号原告肖永琼。被告李能才。原告肖永琼诉被告李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李能才下落不明,需等到被告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能才下落不明,需等到被告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琼撤回起诉。诉讼428元,退还原告肖永琼。审判员 张自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