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5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恒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房县赛武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经营场所:房县红塔镇谢湾村。申请执行人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安监管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230000元。本院认为,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房安监管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安监管罚(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少峰审判员 蔡应武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