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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周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537号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法定代表人:柯昌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亮,男,现年32岁,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2.00元,减半收取计1931.00元,由原告盐源县昌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苏代理审判员  苏正华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