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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1号楼四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29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淑珍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7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另,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8月2日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112.12元及9263.8元。经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其他五案申请执行人按债权比例协商一致,现已发还其案款417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聚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29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晶审 判 员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盖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