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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卢新军、鲁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军,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卢新军被执行人鲁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056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鲁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鲁魁(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4的存款人民币2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