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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戴秀荣、董晓梦等与郑友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秀荣,董晓梦,董某,董姜氏,郑友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6795号原告:戴秀荣。系死者董俊杰之妻。原告:董晓梦。系死者董俊杰之女。原告:董某。原告:董姜氏。系死者董俊杰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建敏,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友财。原告戴秀荣、董晓梦、董某、董姜氏与被告郑友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友财偿付四原告37000元挖掘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6日,被告郑友财亲笔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确认向拖欠董俊杰五水共治挖掘费37000元。董俊杰因病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董俊杰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其妻戴秀荣、其母董姜氏、其女董晓梦、其子董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友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戴秀荣、董晓梦、董某、董姜氏挖掘费3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被告郑友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