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法博电器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海江家电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法博电器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海江家电维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2511号原告:杭州法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刘玉梅。委托代理人:卓先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海江家电维修部,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中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振友。原告杭州法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海江家电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卓先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振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2月份合作,被告自2015年7月21日起双方对账盖章确认至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199792元未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97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首先,合同上的签字非我本人所签,系被告员工所签,但公章确为被告的公章。同时,这份合同我没看到过,合同上原告也没有盖章。其次,原、被告之间一直是合作的,原告一直向被告发货,被告是收到货的,但是未付款的这批货,被告要求原告发铜管的冷柜、冰箱,但被告发的是铝管的冷柜、冰箱,型号也是不一样的。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据材料:1、2015年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对账函、航天对账函各一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99792元。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上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未收到过该份合同。对证据2中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实际发的货存在与对账函不一致的情况。被告未举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1及证据2中的航天对账函,虽然被告不认可上述两份证据中签名的真实性,但因被告对合同及对账函中公章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因而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且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与本案亦有关联,因而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的对账函,虽然被告公章加盖在“贵司对账函与我司数据不符,说明如��”处,但被告并未对不符金额进行说明,因而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需要说明的是,对账函中期末应收余额已扣除了手续费23元。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2015年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销售航天品牌冰箱、冷柜系列产品。双方采取先款后货的合作模式进行操作。甲乙双方应形成月度对账机制。甲方在次月8日前将对账函发给乙方,乙方应在次月10日前就对账函进行盖章确认,否则甲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落款处原告代理人李军予以签字,被告予以盖章确认。2015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航天对账函一份,载明对账起始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21日,原告应收款为199792元。被告在落款处予以盖章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虽然辩称《2015年度产品销售合同》、航天对账函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因所加盖的公章系真实的,因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航天对账单已载明原告应收款为199792元,且被告也在庭审中确认收到了相应的货物未付款的事实,因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979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称收到的货物与原、被告双方约定不符的意见,因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海江家电维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法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79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还原告杭州法博电器有限公司214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海江家电维修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明华(以下为空白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