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圣文与刘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文,刘正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039号原告:刘圣文。被告:刘正平。原告刘圣文诉被告刘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圣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圣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