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之睿与郑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之睿,郑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595号原告:徐之睿,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郑洋,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之睿诉被告郑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之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之睿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