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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卫良与李敏、郭庆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良,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6216号原告:沈卫良。委托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被告:郭庆丰。被告: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原告沈卫良与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卫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24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扔按月息2%支付利息;2.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2000元,保全担保费950元。事实理由:2015年1月1日,三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到同年10月31日归还,月息2%,同时约定如三被告到期不归还,原告可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为追索此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后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0元。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1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证据2.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份,用于证明原告为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的事实;证据3.保全担保费发票1份,用于证明原告为追索债务产生的保全担保费95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1日,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并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为追索此款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原告为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保全担保费9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催讨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关于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沈卫良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2000元和保全担保费9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039元,减半收取2019.50元,保全费1390元,合计3409.50元,由被告李敏、郭庆丰、上虞市庆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