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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1859XXXX。住所地景洪市民族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俊峰,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民航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丽华,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026.75元、案件受理费401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审 判 员  陈 琛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