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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鑫与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陈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奇,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鑫,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安然,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淮滨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滨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奇、方献明,被上诉人陈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被告淮滨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未经原告许可将集束电线安装在原告家二楼墙角,2015年8月27日淮滨县出现特大风,多处电线杆被风刮倒,原告家二楼墙壁出现裂缝,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称,固定在原告家二楼阳台的集束电线与原告家二楼墙壁出现裂缝有直接关系,原告家整个阳台己成危险构件。河南信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称,原告房屋修复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不存在安全隐患,重建损失274989.59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未经原告许可将集束电线安装在原告家二楼墙角,遇特大风致原告家二楼墙壁出现裂缝,经鉴定两者有直接关系,原告家整个阳台己成危险构件,修复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主张重建损失274989.59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是自然灾害,存在不可抗力,原告房屋墙壁裂缝属自然下沉,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陈鑫重建损失274989.59元。二、驳回原告陈鑫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负担。原审被告淮滨县供电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安装集束电线符合正常程序;鉴定意见仅说明集束电线的安装与二楼墙壁出现裂痕有直接关系,未说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裂缝;没有查明阳台成为危险构体与整个房屋需要修复有何因果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鑫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正确。集束电线安装程序是否正常与本案无关,就是因为集束电线的安装才导致房屋受损;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重新评估房屋价值,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希望二审法院再次考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蓝鉴建质(2016)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淮滨县供电公司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淮滨县供电公司固定在被上诉人家中二楼阳台的集束电线与原告家二楼墙壁出现裂缝有直接关系。涉案房屋经被上诉人陈鑫委托河南信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房屋修复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不存在安全隐患,重建损失274989.5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损失评估系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双方当事人虽对该损失评估提出异议,但提出异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上诉未有新的事实及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南淮滨县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仲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