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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龙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龙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30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3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30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