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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夏明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256号申请执行人夏明海,1984年2月5日出生,工人:在业,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长虹花园城第1幢8层.法定代表人贾益国。被执行人戴利芬,1984年12月1日出生,工人:在业,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挺,1982年9月20日出生,工人:在业,住瑞那是安阳街道上沙塘村。申请执行人夏明海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温瑞民初字第01117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等向申请执行人夏明海偿付案款35052元及利息;2、。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0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利芬、王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明海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