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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甲、周某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甲,周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富东乡某某村委会某某寨。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21230XXXX。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富东乡某某村委会某某寨。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10303XXXX。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镇雄县某某寨村民小组4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0606XXXX。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某某寨镇桃园村中寨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70804XXXX。被执行人周某某甲,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某某寨镇桃园村中寨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670818XXXX。被执行人周某某乙,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沧云县茶房乡某某村委会某某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4082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甲、周某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甲银行存款5300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实际兑付48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乙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现均在监狱服刑,其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亦无赔偿履行能力;申请人朱某某、曾某某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状况,属于特困群体。依朱某某、曾某某书面申请,国家已给予其一次性司法救助资金35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十项(即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乙及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甲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曾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燕审判员  吴刚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