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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申请执行鲍钰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包钰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240号,组织机构代码21627140-8。负责人熊学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包钰麒,女,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南沙洲路9号附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5090303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包钰麒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透支款38997.14元及至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2014年3月21日起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795元、执行费1472.74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申请执行人包钰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包钰麒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唐 忠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