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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树武宣告被申请人金艳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武,金艳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特16号申请人:王树武,现住榆树市。被申请人:金艳玲,护士,现住榆树市,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树武宣告被申请人金艳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树武诉称:王树武与金艳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9日,金艳玲在榆树市人民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手术,因医院方同时使用多种镇静药物,导致金艳玲过度镇静,出现休克、并发生迟发性缺血缺氧性脑病,术后出现意识障碍、记忆力下降、大小便失禁、认知功能障碍。金艳玲先后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吉林省电力医院住院治疗,均未治愈。2016年8月4日,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金艳玲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王树武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金艳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王树武为金艳玲的监护人。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金艳玲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金艳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王树武为被申请人金艳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