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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志红申请执行吴长胜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红,吴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3执203号申请人张志红,女,汉族,57岁,农民,现住商都县大库伦乡二股地村。被执行人吴长胜,男,汉族,47岁,商都县公安局干警,现住商都县。本院在执行张志红申请执行吴长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长胜的工资进行冻结,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9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李海东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