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耿伟与颜立祥、孙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伟,颜立祥,孙俊峰,杨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44号原告耿伟。被告颜立祥(颜立详)。被告孙俊峰。被告杨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伟诉被告颜立祥、孙俊峰、杨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伟负担。审 判 长 贾增亮代理审判员 张双海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