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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耿伟与颜立祥、孙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伟,颜立祥,孙俊峰,杨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44号原告耿伟。被告颜立祥(颜立详)。被告孙俊峰。被告杨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伟诉被告颜立祥、孙俊峰、杨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伟负担。审 判 长  贾增亮代理审判员  张双海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