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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江泉与吴晓华、马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泉,吴晓华,马芳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331号原告徐江泉。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尉,江苏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晓华。被告马芳兰。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双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泉与被告吴晓华、马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江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江泉负担。审 判 长  吴建中审 判 员  姚 民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