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胡麟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胡麟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址: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负责人:王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麟高,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县秀水镇大泉村8组。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胡麟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麟高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