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206号张俊连、耿文俊、张唯佳:你们因翟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被告人翟程不构成自首,对其判处死缓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翟程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张会松发生争执,持刀连续捅扎张会松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投案自首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鉴定结论、通话详单、借款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