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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与卢成泉、谭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卢成泉,谭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8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梦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凤麟,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远宏,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成泉。被告:谭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7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成泉、谭芳的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