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与袁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袁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434号原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东侧99号。法定代表人:谢道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被告:袁志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