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77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