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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德增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增,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303号原告刘德增,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被告王瑞,女,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原告刘德增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德增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增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冰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