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陈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14号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莉莎。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战妹,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正亚人民陪审员 郭 微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