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潘尕桂与李丰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4民初309号原告潘某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经他人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