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黎明、周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赵黎明,周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621号原告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区长城路新街口***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巧玲,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仁,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被告赵黎明,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租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周春发,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西苑小区。原告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黎明、周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黎明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周春发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赵黎明未能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赵黎明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20804元;被告周春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黎明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