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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甲,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甲。法定代理人乔某乙,农民。被执行人潘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乔某甲申请执行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某甲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乔某甲发现被执行人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乔某甲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丘岳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明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