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展春与被执行人马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展春,马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柳展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被执行人马继臣,住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申请人柳展春与被执行人马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继臣给付申请人柳展春借款15000元,利息3600,案件受理费238元,共计18838元。因被执行人马继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柳展春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继臣承担执行费1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继臣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