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周保根与邹永福、施爱东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根,邹永福,施爱东,庄正方,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299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根,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邹永福,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施爱东,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庄正方,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周保根与被告邹永福、施爱东、庄正方、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永福、施爱东、庄正方、王斌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周保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邹永福归还原告周保根借款54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施爱东、庄正方、王斌对上述清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诉讼费9,26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7,86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后,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王斌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应冻结563,120.00元,实际冻结11,048.99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6日。除此之外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邹永福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且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保根与被执行人邹永福、施爱东、庄正方、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志泉执行员 白志中执行员 陈长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