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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非拓金属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微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非拓金属有限公司,泉州市微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1958号原告厦门非拓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22号828室。组织机构代码30289320-3。法定代表人施建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顺清,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丁明森,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被告泉州市微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华侨经济开发区二期(溪头村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488989A。法定代表人陈士聪。原告厦门非拓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非拓金属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微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微图五金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非拓金属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顺清、丁明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图五金制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非拓金属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25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其向被告微图五金制品公司出售钢材,微图五金制品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付清货款;如未按期付款,每日应赔偿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此后,非拓金属公司依约定履行了义务,在2015年11月13日经双方对账,截止当日,微图五金制品公司尚欠货款121840.5元。上述款项经催讨至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微图五金制品公司:1、支付货款121840.5元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从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止);2、支付律师费;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微图五金制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25日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非拓金属公司向被告微图五金制品公司出售钢材,货到三十天内付清货款;如未按期付款,每日应赔偿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非拓金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供货。2015年11月13日微图五金制品公司在《厦门非拓金属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付货款(交货日期2015年4月1日)总额为121840.5元。该款项微图五金制品公司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非拓金属公司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3份、《厦门非拓金属对账单》1份、《送货单》2份等书证及非拓金属公司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告非拓金属公司作为卖方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微图五金制品公司作为买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微图五金制品公司已在对账单上对所欠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且该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非拓金属公司主张微图五金制品公司支付欠款121840.5元及相应违约金,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非拓金属公司主张微图五金制品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微图五金制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以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微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非拓金属有限公司货款121840.5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2015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厦门非拓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泉州市微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约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