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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孔祥认与孔令赞、孔令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认,孔令赞,孔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认(孔祥任),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令赞,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令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孔祥认申请执行孔令赞、孔令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人孔祥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恢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