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庆忠与朱金棠、方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忠,朱金棠,方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2234号原告:朱庆忠,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310。委托代理人:王成汉、李婧,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棠,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333。被告:方俭兰,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389。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忠诉被告朱金棠、方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庆忠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