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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家榜与何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榜,何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家榜。被执行人何秀清。陆家榜与何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桂0126民初6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何秀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陆家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秀淸除了每月有1930.9元退休金收入,本院每月扣留1300元,用以清偿本案债务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陆家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何秀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陆家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何秀清新的财产线索,陆家榜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6民初6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程   光审判长 程   程   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韦乃彪审判员 唐   剑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沛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