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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常庆彪与刘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庆彪,刘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955号原告常庆彪,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德,男,52岁,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庆彪与被告刘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庆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