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8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正芳与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芳,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864-3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芳,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杨廉强,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125号。法定代表人:方图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芳与被执行人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5500元,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得款12400元。此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辉伟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