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生于1955年2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厚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17日,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厚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诉讼费35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赔偿款23254.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2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