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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俊,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畜牧科技园区(韩场镇双柏村)。法定代表人孙烽。被执行人孙烽,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5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名下川A××××ד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