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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切某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切某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260号原告切某某某,男,藏族。被告叶某某,女,藏族。原告切某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切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1月3日按民族习俗举行结婚,2016年1月29日在同仁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按被告及其家人要求向亲戚朋友借款,送被告彩礼现金五万元及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另办理结婚仪式原告及其家人请客送礼,结婚后原告前后多次给被告购买衣服,前往被告家催佣车辆的费用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3000多元。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没有想着和原告安心过日子,被告在原告家居住多少天,回娘家去也要住多少天,我行我素,大小事情不跟原告商量。2016年农历3月1日被告说回娘家帮忙种田为由回娘家后不见回来,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回来,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原告同村的青年人都去采挖虫草,原告再次向被告打电话,要求被告回来一同去采挖虫草时,被告在电话里答应和原告去采挖虫草,原告相信被告所言,缴纳了被告采挖虫草的草场租赁费8000元,后来被告又给原告打电话说:“她不去采挖虫草,也不和你过日子,你让中间人过来,我俩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当时采挖虫草时间,原告没能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向他人缴纳的草场租赁费也没有返还。原被告办理结婚仪式到至今,共同生活只有2个多月。现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款50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价格计22100元,共计72100元;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23025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被告叶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当 增 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让拉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