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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黎黎与李昉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昉舟,黄黎黎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昉舟,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黎黎,女,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李昉舟与被上诉人黄黎黎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昉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