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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晓宇、高宇航、吉林汇源天之润饮用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宇,高宇航,吉林汇源天之润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宇。被执行人高宇航。被执行人吉林汇源天之润饮用水有限公司。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晓宇、高宇航、吉林汇源天之润饮用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884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