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1584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玉池与王锦海、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池,王锦海,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苏海霞,王兴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584号之2原告:王玉池,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锦海,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丹桂花园*******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61********。被告: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阳县临淮关开发区。被告:苏海霞,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长安街*****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2********。被告:王兴月,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64********。原告王玉池与被告王锦海、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苏海霞、王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玉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锦海、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苏海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玉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池撤回对被告王锦海、安徽谷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苏海霞的起诉。审 判 长 苗传君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