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顺诉被告王秀平、廉久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顺,王秀平,廉久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513号之一原告:张福顺,男。被告:王秀平,女。被告:廉久斌,男。原告张福顺诉被告王秀平、廉久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秀平、廉久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顺撤回对被告王秀平、廉久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减半收取2,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福顺承担。审判员 赵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