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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汤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汤华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290号原告:张建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汤华真,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张建波与被告汤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建波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波负担。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