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章建美与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士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建美,董士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办事处朗陵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建美,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琳,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审被告董士杰,男,1923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确山县,现住确山县。上诉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山水,被上诉人章建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董士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