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士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全兴,张士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84号申请人盛全兴,现住蛟河市。被申请人张士军,住蛟河市。申请人盛全兴与被申请人张士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士军的妻子龚胜男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全兴程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士军的妻子龚胜男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张士军的妻子龚胜男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准私自买卖、转让、抵押、抵债、租赁、赠与、毀损或以其它方式变更所有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忠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