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广乾贸易有限公司、冯建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广乾贸易有限公司,冯建政,章坤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88-1号原告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商贸城西区15号楼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范士堂,董事长。担保人霍慧芳,女,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晶华南路1号105号。被告江阴广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上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红,总经理。被告冯建政。被告章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广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阴广乾贸易有限公司、冯建政、章坤良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霍慧芳名下的牌照为鲁N×××××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龙田化工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江阴广乾贸易有限公司、冯建政、章坤良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霍慧芳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汽车牌照:鲁N×××××)。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竣永 关注公众号“”